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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行政机关完全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该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法院,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具有司法性质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超出生效裁判确定的范围,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仍然属于行政机关自己的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