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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将征地批复的内容予以告知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超出了征地批复范围或市、县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作出征地批复直接作出载有征地内容的决定、批复等文件,对外公布并且实际实施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