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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实施整村搬迁,即应对该村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履行补偿职责。

      户籍尚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与所在村搬迁安置补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外嫁女”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未将其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未将其作为补偿安置对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实际是对行政机关未予安置补偿、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而非仅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