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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不仅要明确违法建设的具体位置、范围等内容,还应当对相关建设进行甄别,将确因基本居住需要、为保障身体健康而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搭建暂时排除在限期拆除的范围之外。

3.违法建设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设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建设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材料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中、不正当,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振宇、孙江、李纬华)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

(龚震亚律师,上海专职律师,电话1830172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