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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财产遭受直接减少或灭失,主要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当事人请求赔偿其提起行政诉讼所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文件打印费、邮寄费、律师咨询费等费用,该费用系其在寻求救济过程中的支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