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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清、汪国献、李涛

法院在审理诉行政机关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案件时,原则上应适用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但该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如原行政行为符合新的法律关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新的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768号

(龚震亚律师,上海专职律师,电话1830172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