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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区政府所作批准收回杨伍庄村宅基地行为是否有效。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区政府作为其辖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批准机关,具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审批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其次,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平房改造是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整合土地资源,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村委会进行平房改造履行了村民自治、民主议定程序,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第三,区政府在收到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后进行了审批,并且作出了《关于同意收回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函》。因此,区政府批准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