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撤销判决有三种形式:一是判决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二是判决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三是重作判决,即判决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重作判决附属于撤销判决而存在。目的在于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基础上,解决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法条规定的“并可以”表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撤销判决的同时选择适用重作判决。重作判决适用的前提是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适用的条件是:(1)判决重作具有必要性。即被诉行政行为所处理的事项确实需要被告重新处理,且法院无法做出变更判决的。(2)重新处理的事项专属于行政机关,需要行政机关做出首次判断,且在被告职权范围之内。(3)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具有可实现性,并且具有解决行政争议、回应行政相对人权利诉求、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等实际效果。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