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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审理法院未予论述说理的,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