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农村土地征收案件中,许多律师认为只要是农村征收,都必须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任何单位、个人或组织都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占有、使用土地,这种分类不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也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
何为农用地转用。就是在涉及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时,必须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条件和审批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概括地讲,农用地转用主要条件包括: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③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另外,农用地转用涉及特殊情形的,在前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该遵从其特别规定,如:①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②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除按①中所述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以外,其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③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为实施该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其中又可分为两种类型:a.为实施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有84个,其他城市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b.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只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划分的审批权限,由有权部门予以审查批准征收即可,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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