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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21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于7月23日被签收,后被告未作答复。

      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签收。原告坚持对原不答复行为进行诉讼。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或者依申请人申请作出相应答复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由被告签收,由于被告内部信件流转出现问题未能流转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但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不应由原告承担后果。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但被告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了答复,本院无需再行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仅对原不答复行为确认违法即可。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答复期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裁判文书:(2021)苏0691行初1231号行政判决书。

       后记:这一案件与(2021)苏0691行初1230号是相同的两个姊妹案件。内容几无改变。之所以重复叙述,是为了说明不同的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