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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虽然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应当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安置。至于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政府不能以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补偿安置。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