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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其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