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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民事诉讼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民事诉讼中将行政行为作为证据采信,不等于该行政行为当然合法。该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应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并非民事主体之间创设权利来源,抵押权来源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的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的合法与否,与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动产抵押登记违法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作为权利来源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也违法或者无效。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合法有效,也不意味着作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一定合法有效。但如果作为权利来源和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则作为登记行为的基础和权利来源丧失,权利人可以基于该项新的事实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或者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但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注销前,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该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仍应视为有效。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