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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收导致了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应按“谁有损失补偿给谁”的公平补偿原则处理。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了涉案补偿协议,对涉及到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停产停业费、搬迁费部分遗漏了行政相对人(承租人),且在对上述损失的认定存在错误,未充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征收程序违法,涉案补偿协议中涉及装饰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费部分应确认无效。
       2.行政机关实施征收直接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应予补偿。行政机关不顾承租人的反对,以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涉案补偿协议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造成承租人装饰装修和屋内物品损失,应予赔偿。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