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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住房安置证明书不具有行政协议的形式要件,根据其内容应属于征收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补偿行为。行政征收过程中的行政协议,是征收机关和被征收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安置补偿性质的协议书。行政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列为甲方、乙方或征收人和安置方等类似表明双方身份的表述;约定了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的条款;各方当事人需要实施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行政协议一般应具备和载明当事人协商的过程、权利义务的处分、对合意结果的确认等要件。住房安置证明的内容为确定选房顺序、享受购买安置房优惠奖励,没有明确系另一行政协议的一部分。结合征收和补偿的事实,应将行政协议书、住房安置证明书视为整个安置补偿过程中的两个行为。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