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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行政机关的层级是确定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重要因素。级别不同的被告可能导致不同级别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多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如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级别不同,宜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以共同被告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