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为独立的行政主体。当事人对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为独立的行政主体。当事人对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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