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上海房屋征收律师,上海行政律师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八十七条、三百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新证据,可以认定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案涉当事人依照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