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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实行征收,可采取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形式,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还是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不能免除县级政府应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和主体责任。根据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意见规定,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