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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请求予以立案、查处。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以信访答复形式作出处理,该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不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起诉人作为所举报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受害人、竞争权人、消费者或服务的接受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该项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人与处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