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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改造方案规定村委会是实施主体,其也承认实施了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录音等证据,以及村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而不能仅凭村委会的自认进行认定。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